(二十三)强化医保智能审核。全面推动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诊疗信息由医疗服务机构实时上传至医保经办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所有医疗费用实行智能审核,提升服务效能。
(二十四)规范社会保障卡的使用。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就医和办理人力社保各项事务的唯一合法凭证,严禁借出、借入和非法倒卖,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五)探索“互联网+”在医保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广实施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送药服务试点经验,对于诊断明确、用药相对固定、行动不便的糖尿病等慢性病参保患者,建立网上或电话预约下单、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药品销售单位将药品配送到家、医保基金及时支付的服务模式,增强医保服务便利化水平。
八、加强医保监管
(二十六)加强医保监督管理。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发生违规骗保行为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追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医保经办机构依法解除服务协议。医师(药师)发生违规骗保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从基本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名录中删除。参保人员发生违规骗保行为的,追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情节暂停其刷卡就医结算1至12个月。
(二十七)规范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实行医保门诊特定病种鉴定管理,建立重点门诊特定病种鉴定中心和复查中心,杜绝虚假门诊特定病种登记。实行门诊特定病种患者定点就医和分级诊疗机制,由患者自愿确定定点就医机构,并实行按人头、病种付费制度。
(二十八)强化医保实时监控系统功能。在医保实时监控信息化监管系统基础上,开发建立医保药品电子信息监控子系统,全程监控药品出厂、销售配送、医师处方、患者使用等环节,有效控制药品的虚假申报、非法回流、倒卖串换等行为。探索在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的关键点位建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进一步规范就医行为。
(二十九)探索建立医保诚信管理制度。按照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要求,构建医保诚信管理系统,对医保相关方实行诚信管理。逐步建立医疗服务机构、医药企业、医护人员、参保人员的诚信管理名录,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银行征信系统对接,形成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动管理机制。
(三十)建立医保就医诊疗信息公示制度。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定期公开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医师(药师)、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等信息,引导参保人员选择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