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大病医疗保险条例,桂林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2)

医疗保险2018-06-20李天扬老师

大病保险是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还需个人负担的、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大病保险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其中,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起止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值得注意的是,参保(合)人员,因停保(合)、欠费等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也不能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则大病保险待遇也随之终止。

市人社局、卫计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享受新农合“母婴捆绑”政策的新生儿,随母亲继续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对符合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进行合理分段并设置支付比例,在最高支付限额内,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相关部门综合城乡居民医疗消费水平和医疗消费实际情况、参保(合)人员实际缴费人群情况等因素,确定2015年城镇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8000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额度不设封顶线;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额度设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例如,我市制定的分段报销比例为:8000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报销比例为50%;2万元—4万元(含4万元)部分的报销比例为60%;4万元—6万元(含6万元)部分的报销比例达70%;6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高达80%(新农合30万元封顶)。

举个例子,患者A为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仍高达4万元。这4万元如何分段报销呢?首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8000元,因此4万元减掉8000元,这剩下的3.2万元可以参与分段报销。第一段8000元—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报销比例为50%,3.2万元其中1.2万元属第一段,可按50%报销6000元,剩下的2万元属于第二段内,可按60%报销1.2万元。这样一来,患者A个人自负费用4万元,参与大病保险还可分段报销合计1.8万元。

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员需转外治疗的,按转外就医管理办法经市或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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