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大病医疗保险条例,温州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医疗保险2018-06-06王华老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在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省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的要求,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为目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在现行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实行市级统筹,提高我市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和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大病保险含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我市大病保险制度暂设两年过渡期(2015年-2016年),即在现行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工大病保险,过渡期内职工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缴费与待遇实行差异化设置。按照构建基本医保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社会慈善和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医疗保障体系要求,加强制度整合,待条件成熟时,以市为单位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基金实行统收统支。

二、政策措施

(一)参保范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大病医疗保障制度范围。

(二)筹资机制

按照公平、可持续的原则,建立政府、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所需资金暂按政府或单位70%、个人30%的比例承担,大病保险具体筹资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费按年一次性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中整体划拨,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从个人账户中划转,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地税部门负责职工大病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城乡居民筹资标准按原有基础和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费用统一测算确定。根据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温州市区职工大病保险单位、个人的总筹资标准原则上为年人均40元。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其大病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在职人员大病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按年征收,退休人员大病保险费由工资<养老金>发放单位代扣代缴,按年一次性缴纳)。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为年人均30元。

大病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帐,分别核算,专款专用。

(三)保障水平

1.待遇内容。一个医保年度内,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人员因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人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凭外配处方到大病保险定点药店购买浙江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异地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该类药品费用,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对于浙江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1号)精神,从2015年1月1日起纳入2015年度医保结算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相关药店发生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和相关药店直接刷卡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相关药店直接向参保人员收取。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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