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实施后,将确保保障对象在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规定报销后,再按规定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暂定为1万元,最高报销限额为40万元。
具体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报销55%,5万元以上至10万元报销65%,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报销75%,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报销80%、30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85%。
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山西省人社、卫生、发改委(医改办)等部门还将及时调整大病保险政策,最大限度地减轻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同时,该方案还采取了“二次补偿”原则,即住院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报销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报销。这样做,正是为了避免和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的城乡居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发生。
另外,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省人社厅等部门还将及时调整大病保险政策,最大限度地减轻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平均增10个百分点医保卡支付范围同时扩大
省人社厅公布惠民新政,全省城镇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平均报销比例普提10个百分点。
城镇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及以下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分别报销75%、85%、90%,平均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3%提高到83%,比原来提高10个百分点;居民医保分别报销60%、70%、85%,平均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比原来提高10个百分点。
我省同时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对参保人员而言,这意味着医保卡(部分地区已换发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扩大。比如,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和购买家用医疗器械等费用,以及为其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纳的费用,都可以使用医保卡支付;参保患者住院和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可以使用医保卡支付。
新政还规定,参保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基础上,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90%。与原来相比,不但统一了全省支付标准,而且又提高了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