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四川遂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新政策
遂宁市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费由每人20元调整为24元,2016年保费调整为每人28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0.5万元调整为1万元,各分段标准和报销比例不变。”现在,城乡居民在一个保单年度内,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按50%—55%赔付;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按60%—65%赔付;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按70%—75%赔付;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按80%—85%赔付。“根据具体情况,以后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全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逐年调整。”
大病保险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城乡居民合规自付费用按65%纳入大病保险报销。
将《遂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协议》中约定的结算周期由一年调整为三年,即结算期自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此结算期计算净赔付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