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统一待遇水平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其大病保险原支付范围、支付比例基本维持原政策不变。将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至6万元。将大病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19万元。对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病种及部分病种年度限额进行了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病种由原15种增至21种,新增了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克罗恩氏病、扩张性心肌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脑中风(脑梗塞、脑溢血、脑血栓)、变应性亚败血症6种慢性病。将精神病的年度限额由2000元提高至6000元,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年度限额由25000元提高至75000元。其他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病种、限额及支付比例等待遇不变。提高了参保患者住院个人首先承担的“住院起付标准”,同时将住院医疗中乙类药品和乙类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费用比例由15%下调至10%。住院起付线调整情况见下表:
备注:(1)住院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标准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自付。(2)年度内跨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住院医疗的次数支付对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如:首次住院在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二次住院在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
不同缴费比例参保的参保人员参保缴费不同,其享受的医保待遇也不相同。各类缴费人群在九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调整情况如下:
在统一异地就医管理上,我市对转诊转院、外地出差或探亲期间的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管理进行了调整。对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外地出差或探亲期间急诊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报销,取消了“医疗保险政策范转内医疗总费用转省内就医的个人先自付10%、转省外就医个人先自付15%,以及由县区转市级就医的个人先自付的政策”。统一规定为:办理相关手续后,在省内异地就医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按80%支付、属于大病保险的部分按85%支付。办理相关手续后,在省外异地就医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按75%支付、属于大病保险的部分按85%支付。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省内或省外异地就医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按60%支付、属于大病保险的部分按60%支付。原其他有关政策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