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三、大病医疗救助形式:
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一、救助对象1.重点优抚对象: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疗站的优抚对象。2.农村五保对象;3.农村低保对象;4.城市低保对象;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三、医疗救助的病种1.恶性肿瘤2.尿毒症(肾衰竭)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4.脑中风5.急性心肌梗塞6.急性坏死性姨腺炎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2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四、救助标准:1.农村供养五保对象和城市居民低保中的常补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药)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2.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药)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4000元。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