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合人员在申请补偿时需提供下列资料:新农合证(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同意转诊批准表;就诊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原件)、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出院小结等。
2.外出打工或长期居住在市外的参合人员在外就医申请补偿时需提供下列资料:新农合证(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长期居住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证明等;就诊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原件)、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出院小结等。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医疗费用补偿情况按月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应将医疗费用补偿情况按月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进行公示。
九、基金筹集、管理与监督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农民个人缴纳的费用,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县财政部门负责将新农合基金划入县新农合专户,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新农合基金划入市新农合专户。
(二)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市区新农合基金纳入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新农合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三)在基金筹集过程中,严禁搭车收费,严禁擅自改变筹资标准,严禁为未参合人员垫资,严禁发生账实不符现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基金。
(四)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协议要求提供医疗服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做到合理检查和治疗,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
(五)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收费自主定价之前,仍按原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如实行自主定价,必须报市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经实地调查,并视基金安全情况,给予书面答复后方可实施。
(六)定点医疗机构全年次均住院费用增长控制在前三年平均次均住院费用的5%以内,平均住院床日实现零增长。超出规定标准的,有1个月分别扣减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年度考核总积分2分和1分,并按超出比例相应扣减相关月份住院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