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执行和积极宣传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和制度;
(二)领导、组织本单位职工贯彻落实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制度;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职工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制度的情况;
(四)接受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协调处理医患双方的医疗服务争议;
(五)承办参保职工的转院、转诊手续;
(六)定期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医疗保险的有关信息和报表。
第二十六条市级风险调剂基金的建立、管理、使用和
补充:
(一)每年从各县(区、市)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5%的金额建立风险调剂基金,当风险调剂基金达到全市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10%后,不再继续提取。
(二)风险调剂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
(三)县(区、市)的统筹基金支付确有困难时,可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借用风险调剂基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请理由,对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筹集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单位,不能借用风险调剂基金。使用风险调剂基金的单位,要制定还款计划。
(四)当风险调剂基金不足全市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10%时,按相应比例从各县(区、市)提取补充。
第二十七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开支渠道解决,由劳动部门单独立帐管理。待省政府的管理办法出台后,按省政府的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