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予以适当照顾,原则上个人帐户记入金额应高于在职职工个人帐户金额,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要适当低于在职职工。具体由各市地根据实际测算确定。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待国家有明确规定后另行制定。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凡参加了工伤、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分别从工伤、生育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原享受公费医疗的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医疗费,仍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拨付,由学校管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仍按原办法解决。
七、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基本医疗服务范围、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诊疗服务设施标准,制定我省相应的实施标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审定办法,按照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定有
关基本医疗服务范围、项目、费用结算等内容的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到用人单位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规范医药行为,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医
疗服务和药品质量;要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对违反国家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发生的费用不能在基本保险金中列支,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定点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对定点药店购药药事事故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配备专职人员,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医疗费用审核和费用结算等工作。
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用结算办法,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各地要本着控制费用、方便结算等原则,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医疗成本控制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适合本地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可试行按医疗费总额预算付费、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按平均费用标准付费以及按以上几种方式结合付费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