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案【全文】(2)

医疗保险2018-06-23李天扬老师

(二)统筹层次和资金来源。大病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以市州为单位统一资金管理,统一保障政策,统一组织实施,积极推进省级统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再额外向参保人员收取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四、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当年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资格的,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二)保障范围。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剔除不予支付事项后实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的事项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确定。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细化大病的科学界定标准,具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等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机制,做好衔接。

(三)保障水平。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纳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对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50%。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全面实施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工作。

(四)服务流程。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规范服务流程,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医疗费用“一站式”结报。

1.省内就医。参保人员持卡(证)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信息系统自动累加计算,出院时参保人员只结清个人负担部分,属于大病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省内异地就医的参保病人,需按规定在参保地办理相关异地就医手续。

2.省外就医。已经实现跨省异地联网结算的医院,参保人员可以持卡(证)就医,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只结清个人负担部分,属于大病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按相关规定流程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未实现异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出院后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报销所需资料按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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