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省医改办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民政、发改、保险监管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大病保险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是实施大病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进度,制定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
(二)加强督导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工作,制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督导、考核、评估机制。要密切跟踪各地工作进展,研究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大病保险宣传和政策解读,使群众真正理解政策。同时,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方案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方案发布之前,已经开展大病保险但合同未到期的地区,可继续执行原方案,合同到期后实施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