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新标准(2)

医疗保险2018-11-17王华老师

各定点医疗机构逐步实现“一站式”结算

为方便参保居民医疗费的报销,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逐步实现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的“一站式”结算,即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后,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即可将本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结算完毕。特别是2015年实行居民医保市级统筹以来,在烟台市区域内跨县市区看病就医的参保居民,实现了出院即时结算,只需支付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无需像以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来回奔波,大大缩短了结算周期,极大方便了参保居民。今年以来,全市34.2万人次报销了住院医疗费用13.56亿元。为108万人次报销门诊医疗费6900万元。全市17000名参保居民享受到了大病补偿金1.05亿元。

2015年度,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14日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发生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医疗费用的参保居民,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参保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病保险补偿窗口办理补偿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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