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的医疗补助政策,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现有医疗消费水平较高的特定行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四十条职工家属、普通中、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原办法妥善解决。
第四十一条对低收入和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由于医疗费用开支过多而影响家庭基本生活时,由职工所在单位从福利费中提供补助。
第四十二条因突发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大范围危、重病人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当地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规定与以往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