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招标投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招标内容主要包括具体筹资标准、净赔付率(净赔付率=理赔金额/总保费*100%),控制医疗费用措施、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以及配备的承办、管理、技术力量等。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依法自愿投标,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精细测算、合理报价,制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投标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标价格,足额将本地保费划转到承办的商保公司。
(四)建立责任分担、利益分享机制。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承办机构盈利率,对超额结余及亏损建立相应的风险调节机制。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净赔付率暂定在95%-100%之间,具体净赔付率通过招标确定。实际净赔付率低于招标净赔付率10个百分点以内的资金结余额,按50%的比例返还医保基金;实际净赔付率低于招标净赔付率lO个百分点以上的资金结余额,全部返还医保基金。实际净赔付率高于100%时,在100%-110%之间的亏损额由医保基金分担50%,超过110%以上的亏损额医保基金不再分担。
(五)承保期内,若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重大调整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合同执行条件发生变化,人社部门与承保机构可协商解决。
本实施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