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管理
高中学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班,均需按有
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课程班名义招生。经过批准的招生均按本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9.做好回户籍所在地中考升学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规﹝2014﹞1号)要求,“各省辖市中考实行考籍与学籍对应”,“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领取文凭”。在外地就读初中的学生需要回到城区、县(市)参加中考、升学的学生,必须将其学籍转入到户籍所在地初中学校后开展中考报名工作。
10.规范高中学籍电子化管理
严格执行高中学籍电子管理的有关规定,实现中考系统与高中学籍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实行全省高中电子学籍与全国对接。市教育局将全市高中学校招生计划于6月份报省教育厅,根据招生计划建立学籍,超额招收的学生将无法注册学籍,不符合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和本文件规定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各县(市、区)教育局应于8月25日前完成普通高中招生工作,8月30日前报省学籍平台。没有取得高中学籍的学生,不能作为在籍生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不能作为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