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执行。各市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决策。
(二)确保发放。各市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增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并于2018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三)加强调度。各市应加强对养老金调整工作的调度,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于每周三以书面形式向省社保局上报本地区调整养老金的资金筹集情况(应筹集资金和已到位资金)、应调整人数、已调整人数等,省社保局负责调度和督办。
(四)按时上报。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后,各市要及时汇总数据,认真总结分析本地调整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18年度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于2018年8月15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