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公式:与缴费年限挂钩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1元+(缴费年限-15年)×1元。
(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调整后,仍未达到本次调整后的我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本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发放。
三、资金来源
(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所需资金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符合国家规定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退休人员,暂未办理参保登记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待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再行结算。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