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一)(二)和(三)项调整基础上,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沪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
(五)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规定予以倾料,认真落实相关解困标准。
(六) 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 2003 〕44号)和 《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国有林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7〕15号)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三、资金来源
调整墓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墓金中列支,按照湘政发 〔2015〕38号文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办法
(一)此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墓本养老保险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信息系统中统一设置,出具 《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 》 (附件 1 ) ,经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按照湘政发〔2015〕38号文件参加机关拳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 》(附件 1 ) ,经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
(二)退休人员调整墓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2018年7月31日以前完成,并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 《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 (附件2)和.慈结报告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