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适当倾斜部分。
1.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2.对2017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体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2017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430元的,补齐至2430元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其他调整政策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 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二)“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养老金调整,按以往办法与离休人员同步调整,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三)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本次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级统筹基金统一拨付(厦门市企业退休人员调待所需要资金由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分级统筹分别拨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特定人员,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六、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于2018年7月底前将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到位。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18年8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人社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