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倾斜调整
以下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 高龄退休人员。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年满70 - 74 周岁的每月增加 40 元;
年满75 - 79 周岁的每月增加 50 元;
80 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 60 元。
2. 艰苦边远地区
县(市、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5 元。
3. 工伤退休人员
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67.5元的,按67.5元执行。
4.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到该水平。
(四)其他事宜
1. 机关事业单位改革(2014 年 10 月 1 日)后新退休人员,暂按临时核定待遇为基数确定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待按改革后的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后,已领取的待遇多退少补。
2.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按前述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后,经确认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计算待遇调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