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
(一)调整范围。
1.200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0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2.200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0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调整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及标准。
1.普调。
(1)与退休时间挂钩。
1993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退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0元。
199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40元。
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
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
(2)与缴费年限挂钩。
属于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加发基本养老金1元。
2.倾斜。
(1)对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高级政工师,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具有两种及以上资格的,不重复享受。
(2)对1953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3)对原工商业者,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4)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二、城镇超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调整
(一)调整范围。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参保,200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养老待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城镇超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含200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死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