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统账结合”时间之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
对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部分,计算到月。
五、关于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
参保人员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原办法计算,2007年7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本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统一确定为1.0。
平均缴费指数为本人历年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市统计局公布的包括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统筹范围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根据本实施意见及有关处理意见的规定执行。
按照省、市政策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的乡镇事业单位职工和国有农垦企业农工,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