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规定同时作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
武汉市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武汉市将启动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2006年按3%做实,今后逐步提高做实比例。
武汉市劳动保障局解释,这样调整,是国家经过反复测算和认真研究后确定的。根据新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有所降低,但基础养老金增加,总体水平与改革前大体相当。
●“统账结合”时间统一设定为1996年1月1日
“统账结合”是指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武汉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蔡宏琪介绍,武汉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分别在1994年、1995年、1996年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统账结合”时间前后不一,而我省规定为1996年1月1日。
根据新规定,将武汉市各类所有制企业“统账结合”的时间统一调整为1996年1月1日。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职工缴费比例调整为20%
从2007年7月1日起,武汉市各类参保企业为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为20%,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参保企业以本企业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实行新的“保底拦头标准”,即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两档进行选择
根据新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为2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照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注:以往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00%核定。
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对于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分别按照对应年度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确定,从2011年起统一按照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
为简化手续,在5年过渡期内,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两个比例档次选择缴费,即2007年按岗平工资的60%和100%;2008年按岗平工资的70%和100%两个档次选择缴费,依些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