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更换工作需在30日内办理生育险关系转移手续
“我是一名怀孕6个月的职工,准备换工作,担心生育险衔接不上。”近日,有读者致电本报,咨询生育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问题。市人力社保局回复,参保职工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就业,应在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0日内,到原参保地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参保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月内接续参保缴费的,其原单位的生育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超过3个月的,其原实际缴费年限不再累计计算,并按新参保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持《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居民身份证》及一寸近期免冠相片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并由本人就近选定1家协议服务机构。其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一、各种对象参保条件及提供资料
(一)参保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统一申报办理)
1.参保条件:首次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职工未年满50周岁(干部岗位的女性未年满55周岁)的参保单位职工。
说明:从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办理补缴手续,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提供资料:
(1)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或《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
(2)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或《职工档案》等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保单位和职工漏投补缴
1.参保条件:因用人单位漏报参保人员或少报、瞒报职工缴费基数的漏投补缴。
2.提供资料:
(1)提供补缴时段《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
(3)劳动监察、审计稽核、行政复查、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原因,应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办理补缴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根据有关部门确定的补缴时间办理补缴手续。
(三)用人单位失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