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贵港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手续说明
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2.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个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以上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社保局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在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社保关系转移窗口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 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提供转出地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2.转入地社保局审核通过后,生成并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出具并向转入地社保局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转移基金,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转入地社保局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核对无误后,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办结接续手续。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广西行政区域内转入
参保人员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