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或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或未就业随军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社保局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在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社保关系转移窗口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 军队财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转入地社保局审核通过后,生成并向军队财务部门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军队财务部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生成并向转入地社保局发出《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基金划转凭证》。
4.转入地社保局收到《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核对无误后,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办结接续手续。
(六)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军人退出现役时,安置在市本级用人单位就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本人或接收安置单位到市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在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社保关系转移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军队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和银行受理回执等保险关系转移资料;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市社保局受理,在收到军队财务部门邮寄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核实到账资金无误后,为退役军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办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七)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流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