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现参保地社保机构业务部门收到参保人员转移申请后,应予当场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
5、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后,根据经参保人员确认的参保信息记录及基金到账情况在9个工作日内办妥转出手续。财务部门以“一人一单”的汇款方式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划转至现参保地社保机构账户。
6、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转来转移参保人员《信息表》及其转移基金后1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基金流转和业务协调时间)完成转入接续工作。现参保地社保机构对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核定的信息审核结论和转移基金金额予以认可,不再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