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乡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手续说明
办理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办理流程
跨省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省内异地转移: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地
2.对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不能往非户籍地转移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所携带资料:
1.转出本地:需填写《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表4-2)》一式3份,转出单位盖章(注:停保不用盖章),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如不是本人来办理,需携带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