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省内转移:
1、已在省内社保经办机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且还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跨省转移:
1、在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3、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5、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办理材料
省内转移:
一、省内转出:
1、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联系函;
2、参保人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
二、省内转入:
1、参保回执单;
2、转入地社保机构开具的接收函;
3、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资料: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1份;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历年缴费工资档案》表1份;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1份;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跨省转移:
一、异地转入: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灵活就业人员,还需提供椒江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张);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无手册的带1寸彩色近照1张);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2份。
二、异地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