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规则
1.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内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只需转移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2.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域转移,转出地的区县经办机构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转入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城镇居民在享受养老金待遇期间户籍迁入本市其他区县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部分全部转移,并由新户籍所在区县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待遇。
4.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户籍迁入外省市的,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暂管,待国家出台转移办法后办理转移手续,也可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其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办理材料
企业参保人员转出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办理流程
转入:
(一)基本养老保险一般账户转入:
1、申请人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等申请资料。
2、业务岗位审核后予以受理,并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在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确认基金到账后,办理接续手续。
(二)临时缴费账户转入:申请人向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
转出:
(一)基本养老保险一般账户转出:在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申请人应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