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关系转移:
(一)迁出
1.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审核。
2. 将申请者的《缴费证》 、户口转移证明材料、申请书及《个人缴费记录卡》上交县区农保经办机构。
3.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向迁入地发函,函告要求转移的情况。
4.迁入地同意办理转移手续时,及时将参保人的保险金本息全部转移至迁入地农保经办机构。
(二)迁入
1.收到迁出地要求转移的函件后,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及时复函。
2.对方的个人保险关系和保险金转移过来后,及时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向对方复函。
3.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完善相关手续。
(三)本县区内转移
1.迁出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在参保人的《缴费证》及《个人缴费记录卡》的相应栏目内记录本次转移情况。
2.将《个人缴费记录卡》和《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转入迁入地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继续使用,其保险金不转移,保险编号也不作变动。
3.迁入、迁出地劳动保障事务站办结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应在3日内通知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备案。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受理审核:业务人员对单位提供的转移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办理转移手续,不符合条件的,提出补报要求,并说明理由。
2、办理转移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转出养老保险关系人员,打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并核实《社会保险卡片》、《养老保险手册》的记载内容,发给办理转移关系人员,对跨统筹范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由财务科办理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转入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在管理系统中建立职工个人基本信息,核实录入个人帐户,跨统筹范围转入的查收转移的个人帐户基金。
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