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办理跨省转出:
1、用人单位携带有关材料到社保局审核,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我局在收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须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4)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发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办理跨省转入: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到我市就业后,按规定在我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用人单位申请转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转出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参保缴费凭证》;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5)我局新建的养老保险手册及编号;
(6)如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令;
(7)如遇特殊情况,需提供社保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3、对符合转移条件的,我局受理后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4、我局在收到原社保机构的《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5、转入时有重复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办理省内转出:
参照跨省转出程序办理,因省内转移不转移基金,故不再办理基金划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