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改革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及个人账户、计发办法、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等内容。《意见》自10月1日起实施。
□改革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1.单位范围:全省境内各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
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根据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2.人员范围:上述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备注: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基金筹集: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1.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
2.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构成: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备注: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