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及退休养老金计算办法说明(2)

养老保险2018-08-18李天扬老师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经测算确定后,另行通知。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与新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办法相同。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与“新人”办法相同。

(三)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1.3 %

六、对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待遇标准与老办法待遇标准对比计算。

新办法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新办法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2024年10月1日以后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待遇标准对比计算,只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一)新办法待遇计算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

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职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与个人账户计发月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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