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及其他各类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费、节日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等标准参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确定;医疗费报销标准不低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
四、各区要制订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切实履行对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规范使用和严格监管等责任。征地养老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征地养老费资金安全。
五、市社保中心要加强对全市征地养老经办工作的指导。市社保中心制定征地养老业务经办规程,各区级经办机构和征地养老管理单位要按规定经办业务,做好征地养老人员的服务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4〕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养老经办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农发〔2010〕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