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辽宁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
2、参加被征地农民审核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发放待遇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实行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以待遇标准确定缴费数额,个人专户与统筹账户、专项调剂相结合的制度。
4、被征地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与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由集体和个人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集体土地补偿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具体缴纳比例和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资金规划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
6、被征地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养老保障待遇先从个人专户资金支付,个人专户资金不足时,由统筹账户资金支付。
7、被征地养老保险调整规定
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要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适当进行调整。
8、被征地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条件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9、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户籍变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