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用材料
1、《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三份,分单位职工和个人身份两种类型,表式以日人社发【2015】16号文件规定为准;
2、申报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个性材料
1、属单位职工的,由用工单位提交补缴人员的人事档案和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
2、属灵活就业人员(有个人人事档案)的,由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单位提交补缴人员的人事档案;
3、属除上述1、2类以外人员(无个人人事档案)的,须到户籍所在区县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流动人员办理公益性人事代理手续,建立个人人事档案,其中个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单等原始材料可作为证明工作经历的凭证。
二、规范审核备案
日人社发【2015】16号文件规定: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均须报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为此,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分类管理办法,即:补缴1-3年(36个月以内)的采取即时备案制、不满10年的采取按月审核制、10年以上的采取定期审批制。
三、建立人事档案
经审核备案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办理补缴手续人员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能够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材料等一并收集,建立个人人事档案,实行集中存放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