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社保机构可按业务环节单独设置或多个业务环节集中设置业务部门或经办窗口,但要设置独立的财务、稽核、统计管理等岗位。
乡镇事务所要有专人负责新农保业务,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各种统计报表上报、承办辖区内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条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国家下发的新农保业务软件基础上,全省统一进行软件本地化开发应用;结合全省金保工程建设,实现省、设区市、县(市、区)社保机构及乡镇事务所联网;在省建立集中的新农保业务数据库和财务数据库;在省集中实现与金融机构、财政、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数据联网和信息交换。
第八条社保机构与金融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要符合本规程相关要求。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九条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其中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十条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系统将录入信息与公安、民政、残联、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相关数据库数据自动进行比照检查,通过后保存。在《参保表》上加盖乡镇事务所公章,每月1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参保登记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