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养老保险最新政策,杭州养老保险政策(2)

养老保险2018-08-30王华老师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2017年杭州养老保险新政策:参保人群、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

一、杭州养老保险参保人群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外地企业驻杭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3.委托人事(劳务)中介机构代管人事关系、档案的非在职人员;

4.非正规就业组织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

5.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6.新参保的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包括经费自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备注: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杭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1、按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标准:

①职工工资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②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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