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4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6元。
3、企业退休、退职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168元的,调整到2168元。
四、资金列支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五、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养老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于本次养老金调整工作时间紧迫、工作繁杂、任务艰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相关单位要高度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在4月底之前,将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养老金调整到位。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报告。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于5月20日之前,将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总结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同时,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附件1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基金处
(1)基础性养老金:(上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工资)÷2×缴费年限(两位小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新办法指数化平均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年限,其中: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原办法:(1)基础性养老金:2005年市月社平工资×20%(缴费不满15年15%)(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3)过渡性调节金:120+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30年计算)。
(4)过渡性养老金: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年限。其中: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005年市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
(5)开放城市补贴(原办法基础性养老金+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5%。其中: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005年市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