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基本养老保险计算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缴纳养老保险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上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组成。
1、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a=(X1/C1+X2/C2+X3/C3+……+Xn/Cn)/N
式中:
a为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1,X2,X3……,X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总额;
C1,C2,C3,……Cn为职工退休前一、二年……n年当年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4、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予以封顶限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2004年7月1日至
2004年底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10%,2005年至2008年退休的每年按20%的比例逐年递增。2009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