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哈尔滨市调整了养老保险五项参保缴费政策,允许农村户籍、外省户籍人员凭暂住证或在城镇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参加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允许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在城镇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允许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从实行“统账结合”制度时起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补费;允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允许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针对近期市民提出的相关问题,人社部门予以解答。
问:调整五项参保缴费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答:调整的五项参保缴费政策适用于劳动年龄内农村、外省户籍人员,劳动年龄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上述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问:劳动年龄内的参保范围包括哪些人员?“劳动年龄”时间如何界定?
答:劳动年龄内的参保范围包括农村户籍、外省户籍人员以及哈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年龄内的人员是指2013年9月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符合16周岁以上的人员。
问:我刚取得哈市城镇户籍,男性,今年59岁,请问这种情况能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可以享受往前补缴的优惠政策,只要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哈尔滨市城镇户籍的劳动年龄内人员,在今年年底前可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补费。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后取得哈尔滨市城镇户籍的劳动年龄内人员(除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外),可从取得城镇户籍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允许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
问:我2002年按自由人参保,男性,现在62岁,能不能往前补费办理退休?
答:您可以在今年年底前按个体劳动者参保政策,从1996年7月1日起补缴所差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即1996.7至2002年参保前费用),补缴费用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批退休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