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机构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支持养老机构建立以采集老年人信息、服务缴费、日常管理的信息系统,以紧急呼叫器为载体的联系平台,以摄像头为载体的监控平台,提高服务的便捷化和可及性。
(七)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优先满足老年人的基本服务,不断拓展多样化服务,进一步繁荣老年人消费市场,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业项目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予以支持,优先认定省级养老服务业龙头企业。
引导研发和生产企业开发助行助听、康复保健、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柜。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利用现代传播技术,建设老年文化传播网络,开办养老服务网站、老年大学,支持老年广播电视栏目,发展老年适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出版。开展为老年人的法律服务、信息咨询、金融中介、资产评估、投资顾问等中介服务。
发挥江西的山水、温泉及生态优势,发展养老公寓和老年休闲旅游业。依托庐山、井冈山、武功山、庐山西海、仙女湖、陡水湖等山水资源,发展避暑休闲养老;依托温汤、星子、安远、寻乌、安福等温泉资源,发展温泉养生养老;依托婺源、瑶里、上清、渼陂等名镇名村资源,发展田园劳动观光养老;依托梅岭、靖安、武宁、资溪、崇义等地森林资源,发展生态养老。
二、扶持政策
(八)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保养老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新建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按规定程序优先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调度,优先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九)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的,依规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