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相关文件规定 (2)

养老保险2018-07-22李一老师

  11.问:部分申请人有起始时间,无物证证明其离岗时间,其找3个证明人可否认可?对证明人有哪些要求?

  答:应进一步补充物证,确实没有物证的,出具3人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可。证明人需为原任教学校的时任领导或同乡镇其他学校领导、时任学校同事。证明人须是公职(含离退休)人员,证明人必须与被证明人没有亲属关系。证明人对出具的证言需负法律责任。

  12.问:学前教育的教师有资格申报吗?

  答:原则上设在小学的学前教育班级的教师可以申报。

  13.问:没有工资表和其他物证材

  料,只有证人证词,如何认定?

  答:由组织对证人证言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笔录,经公示无异议后再认定。

  14.问:原民办教师在任教期间由学校派出进修的,进修时间是否计入教龄?

  答:若由学校派出进修,进修时间可计入教龄。

  15.问:原民办教师因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或签字的,家属是否可以代办代签?

  答:可以由亲属代办,签字可由家属代签,但要本人手印。

  16.问:原户籍及任教地在外省,现户籍转至我省的原民办教师如何认定?

  答:1989年之前在外省任教,2000年之前户籍转入我省继续任教者,省外任教期间的身份及教龄认定由原户籍所在省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确认后,之前教龄可连续计算。在外省有民办教师工作经历,户籍转入我省后,未再担任民办教师工作的,不属于此项补贴范围。

  17.问: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省内同一区域的,如何认定?

  答: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省内同一区域的,以原任教地为主进行认定,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原任教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认定材料、意见和名单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结果在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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