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今后将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同时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
在准入制度方面,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今后还将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如确因工作需要,返聘60周岁以上乡村医生的,各地应从严掌握、严格审核,签订返聘协议后到村卫生室继续执业,具体办法由市级卫生计生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意见还提到,乡村医生空缺的地区,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统一招用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补充到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中。
乡村医生契约式服务今年起试点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到,今后将改进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实行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契约式服务。
所谓契约式服务,由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服务收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未签约的农村居民接受基本医疗服务时,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据了解,我市各县(市、区)将选择1-2个乡镇从今年起开展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