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养老金并轨后退休工资待遇(3)

养老保险2018-06-25王华老师

不过,采访中,业内人士指出,改革后,仍有一些“政策补丁”需要及时打上。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人才跨地区和单位流动所面临的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问题。”朱华告诉记者,例如由于工作的变动,从机关到企业工作的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可能与原单位存在较大差距,一定程度上对改革的平稳推行、个人权益前后衔接保障造成影响。这一问题要彻底解决,需要国家进行顶层设计,完善原有的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换、衔接机制,以实现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顺畅流动。

江苏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年内省直将率先启动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驻苏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工作,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其他工作也将在明年有序分步推进。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5〕8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立足增量改革,加强统筹规划,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参保范围

本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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