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予以封存。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有关规定办理衔接手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异地重复参保处理。同一时间段,参保人只能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的几点意见》(鄂养保函〔2011〕95号)的规定执行。
(四)严格控制补缴行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一律不得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一律不得在达到退休年龄当年对不足15年的年限一次性缴费;一律不得通过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差额的方式,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