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按照国务院要求,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还要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职业年金的缴费标准是,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并分别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有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基金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
据悉,为增强基金调剂和支付能力,有利于基金监管和保值增值,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要求统一制度、统一缴费基数和计算口径、统一管理使用基金。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收支两条线,并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
此外,《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对于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关于延迟退休人员的参保政策
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规定计发养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