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养老保险新政策 缴费档次增至16个(2)

养老保险2018-11-25李一老师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郑政文〔2009〕316号)出台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意见》实施之日前,尚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不用缴费,也可按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

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方面,《意见》明确规定,参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郑州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支付方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等构成,支付终身。其中,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8元(含中央、省和地方财政基础养老金补贴)。个人连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后,个人每多缴1年,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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